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6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仁和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仁和利用與告訴人 鄧惠如 交往之機會,未經鄧惠如同意,複製其於臺北市○○區○○○路住處之鑰匙,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趁鄧惠如外出上班之際,持複製鑰匙開啟門鎖,無故侵入鄧惠如住處,於取得鄧惠如擺放於住處梳妝台抽屜內之玉山銀行中壢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金融卡後,即擅自提領帳戶內之存款共計新臺幣198,000元得手(涉嫌詐欺罪嫌,另由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屬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欣苑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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