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交聲再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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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交聲再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聲再字第123號聲請人 方冠亮 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40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原確定判決尚有諸多違背法令之情形,諸如: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適用法則不當等諸多違法情形,為此依法提起本件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40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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