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 葉文凱
樓被告 詹正祥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 胡順來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姿育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歐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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