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 莊柏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永達技術學院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學校最新登記資料。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命被告發給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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