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0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子齊具保人賴冠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43號、111年度執字第10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冠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未依指定之時間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