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廖芷語廖姿雯
廖啓仲
廖家楹廖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廖芷語即廖姿雯前就讀私立三育高級中學時,於民國(以下同)102年8月29日邀同債務人廖啓仲、廖家楹即廖思婷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最高借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紙,動用期限自102年11月20日起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並約定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於動用期限內向聲請人提出3筆撥款通知書,聲請人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予借款人。(二)依據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之意旨: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三)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務,不依約清償經聲請人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12年1月9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1.525%另加計年利率1%固定計算後之年利率為2.525%,前項所定之違約金,其利率應改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四)詎債務人即借款人廖芷語即廖姿雯自111年7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67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放款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債務人廖啓仲、廖家楹即廖思婷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有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及撥款通知書影本為憑,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保債權,實感法便。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2紙(二)申請撥款通知書3紙(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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