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員警因受理檢舉人提供疑似販賣毒品之情資,安排該檢舉人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被告見面交易,惟因現場狀況突變,致未能當場逮捕該被告,且因該被告之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案件未能繼續偵辦而經檢察官予以簽結,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4包,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700391號鑑驗書1紙在卷足稽,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員警因受理檢舉人提供疑似販賣
毒品之情資,安排該檢舉人於111年7月14日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被告,於臺中市西屯區青海南街一帶見面交易,然因交易時現場狀況突變,且因當時天色昏暗,無法辨認該被告駕駛之車牌號碼,而無法查得該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及犯罪事實,業經檢察官以111年度他字第5565號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檢察官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111年度他字第5565號卷宗無訛,先予說明。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391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品名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晶體(含包裝袋)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1390公克驗餘淨重:0.1334公克1包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391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1364號扣押物品清單2晶體(含包裝袋)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1022公克驗餘淨重:0.0964公克1包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晶體(含包裝袋)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1461公克驗餘淨重:0.1424公克1包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晶體(含包裝袋)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1296公克驗餘淨重:0.1238公克1包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