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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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陳嘉雄
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美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待傳喚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算││台│3││││││││竊│期如以壹││中│4│台│4││台│4││││徒易叁日││地│偵4│中│易9│1│中│易9│2│││刑科佰。││檢│8│地│3││地│3│││盜│六罰元││署│1│院│4││院│4││││月金折││││││││││├──┼────┼────┼──┼─────┼─┼───┼────┼─┼───┼────┤││有,,算││台││台│││台││││公│期如以壹││中│7│中│交0││中│交0│││共│徒易叁日││地│偵5│高│上8││高│上8│││危│刑科佰。││檢│9│分│訴7││分│訴7│││險│六罰元││署│8│院│1││院│1││││月金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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