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附民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楊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