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О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壹月叁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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