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鄭振廷 被告 胡石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簡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華澹寧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