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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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357號
反訴原告 黃進超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李宗翰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9萬9,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