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573號上訴人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15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7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雖曾提起上訴,惟已於96年8月23日於二審開庭時當庭撤回上訴,亦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763號審判筆錄可按。上訴人於97年5月16日再提起上訴(依本院97年5月26日訊問筆錄被告係對本院96年度易字第1573號判決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其上訴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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