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因96年度婚字第927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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