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乙○○,因民國97年度交上易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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