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9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33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8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雖經被告甲○○提起上訴,然其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復未命其補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七日內補具上訴理由,該裁定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送達予被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乙○○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已久,被告仍未補正,揆諸上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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