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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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2人因96年度上訴字第507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