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8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四五號),於九十七年一月八日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扣除春節放假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