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49號
原 告 許君后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