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65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紀仁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另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合計4,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