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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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李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秋美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5,412元【計算方式: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450-248地號土地約
136點09平方公尺土地之價額為據,即136點0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800元=925,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