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雅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105年6月6日民事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104年5月至8月係於 采緹 時尚美學館擔任櫃
台小姐,目前則於詩維有限公司擔任採購人員,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等語,惟依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於104年8月3日退保後,即無加保紀錄,請說明詩維有限公司係如何給與聲請人每月薪資?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轉帳證明、薪資明細單、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併請提出。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除任職於詩維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亦請註明。
㈡聲請人自陳目前與父、母、哥哥 江志豐 、妹妹 江念慈 同住,
房屋租金、水費、電費、瓦斯費由其與哥哥江志豐、妹妹江念慈共同負擔等語,請說明何以每月水費1,000元及電費2,
000元部分由聲請人分攤3分之1即1,000元,房屋租金及瓦斯費部分卻由聲請人負擔一半金額以上而非3分之1?室內電話部分亦由聲請人全額負擔?另請說明聲請人妹妹江念慈(00年00月0日生)現是否仍在學?如是,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在學證明、學費收據等)。
㈢聲請人前稱其每月支出房租6,000元等語,並提出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ATM收據作為105年3月至5月之房租繳付證明,請聲請人提出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中國信託」存摺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房屋租賃契約所示,聲請人現承租之住所地房屋(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出租人為「 江思誼 」,惟水費、電費、天然氣費繳費通知單均顯示他人為用戶,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係向二姐江思誼租屋居住?如是,請提出該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