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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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鵬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鵬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志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54號及107年度易字第368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附表:受刑人陳志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名譽│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4日│107年4月26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694號│第2124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54號│107年度易字第3684號││實│││││審├───┼──────────┼──────────┤││判決日│108年2月26日│108年4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54號│107年度易字第3684號││判│││││決├───┼──────────┼──────────┤││判決│108年4月1日│108年5月20日│││確定日│││├─┴───┼──────────┼──────────┤│是否為得易│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第8141號(已執畢)│字第3520號(臺中地院││││109年度撤緩字第118號││││撤銷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