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235號債權人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月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張啓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張啓晃」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確認請求連帶依據為何?㈢提出 胡德志 為債權人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簽立民國107年9月5日協議書代理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