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800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張淑媚 被告台將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勝利 被告 鄭貴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零貳萬壹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捌佰玖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台將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台將公司)由被告陳勝利、鄭貴月擔任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108年5月22日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原告借款如附表借款本金欄所示之金額,約定之利息並如附表所示,且約定被告如不依約清償本金,除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之2成計付違約金。然被告台將公司自108年9月3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利息,並自108年9月27日起停止營業,原告因而於108年10月14日寄發催告通知函予被告,被告迄今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2項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原告行使抵銷權,抵銷被告台將公司存款新臺幣(下同)5萬390元,沖償本金5萬826元及108年9月23日至同年月30日之7天利息104元後,被告應清償如附表未還本金欄所示之本金,並加計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未還本金欄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台將公司、陳勝利、鄭貴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又按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74
0條、第748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台將公司向其借得如附表借款本金欄所示之款項,利息計算並如附表所示,嗣於108年9月3日因台將公司未依約給付利息,並自108年9月27日起停止營業,原告因而於108年10月14日寄發催告通知函予被告,被告迄今仍未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仍欠有本金
402萬13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表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催告通知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存款抵銷通知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台將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再查:被告陳勝利、鄭貴月為被告台將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有前開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可證,揆諸上揭說明,自應與被告台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麗靜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借款時間│借款本金│未還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號│││││││├─┼───────┼────┼────┼───────┼─────┼─────────┤│1│103年12月23日│300萬元│11萬1363│自108年9月30日│百分之3.3│自108年10月24日起│││││元│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108年9月3日│391萬元│391萬元│自108年9月3日│百分之3.22│自108年10月4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6││││││││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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