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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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秦嘉祥
代 理 人 王至德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之民
事裁定正本,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正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因脫漏裁定原本第2頁,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樣。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