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05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誣告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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