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9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陳焜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且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對債務人陳焜懋之債權未受清償,為明瞭本件案情以便早日實現債權,為此聲請閱覽卷宗,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查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固提出債權憑證影本1件為證,然聲請人所提出債權憑證係為滿足自身債權,與本件訴訟事件只有經濟上利害關係,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