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3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355號

原告 朱專寶

被告 張先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緝第1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0,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現雖在監執行,仍可由本院提解到庭,或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然其經合法通知,表明不願於言詞辯論期日出庭,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尚難認有不到場之正當理由;且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其他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阿爾索斯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阿爾索斯公司)之負責人,並於民國105年1月間曾以「代辦澳洲移民及工作簽證」、「年薪7萬澳幣」等內容為號召,於報刊刊登代辦出國打工之訊息。緣伊於105年1月份看到上開廣告,聯繫被告後,詎被告明知伊不符澳洲打工之申請資格,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向伊佯稱可代為辦理成功,再以合約經公證、開立收據、簽證不獲申請可全額退款之詐術,致伊陷於錯誤,陸續於105年2月18日、2月22日、6月30日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元之之代辦費用予被告。嗣被告取得上開代辦費用後,竟未依約履行辦理簽證事宜,亦未於所定履約期限屆至後,依約退還款項,致伊受有18萬元之財產損害及精神損害1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上開犯罪事實部分,已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09號、112年度易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認被告以報紙媒體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有該刑事判決可憑,且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此情。據上,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並給付原告遭詐騙所受損失18萬元,應有理由。

㈡、另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犯行,致受有精神上之損害,惟觀諸原告被侵害之權利係為財產權,即難遽認原告之人格法益有何受有侵害而情節重大之情,實與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要件不符,原告復未就被告不法侵害其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乙節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㈢、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3年2月17日送達被告,準此,原告請求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餘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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