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537號

原告中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淑玲

訴訟代理人 蔡佳芳

被告 周于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6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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