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請人 黃嵊諢

相對人 林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10日、10月1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500萬元、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保證契約之債權及票據之權利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18年7月9日、118年10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並於113年10月7日簽發票面金額450萬元、150萬元之本票二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114年3月17日提示後仍有600萬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4月24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中苗段

1338

9.31

1/1

2

苗栗縣

苗栗市

中苗段

1339

59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3

1035

中苗段1338、1339

苗栗市○○路00巷0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5.84

二層:60.74

三層:60.74

四層:50.73

地下層:20.69

停子腳:14.9

總面積:253.64

1/1

重測前:苗栗段00000-00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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