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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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九號
原告癸○○
壬○○戌○○丙○○卯○○巳○○申○○辛○○○午○○辰○○丁○○甲○○己○○庚○○天○○○寅○○戊○○乙○○子○○酉○○丑○○右二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複代理人 邱碩松 律師複代理人未○○住台北市○○街○○○號五樓被告漢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亥○○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訴訟代理人 黃鴻圖 律師複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
謝協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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