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О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用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林坤志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官鄭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