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鳳安 律師被告丁○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惠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B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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