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936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所欲請求支票之背面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債務人借款時間及到期日為何。
㈢說明二紙支票上發票人公司名稱,並提出其公司登記資料
或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確認所欲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請求事項
所載利息起算日與附表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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