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再審聲請人 黃戴寶 兼代理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8年6月6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聲請即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21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寄存送達於再審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
項規定,及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第1次庭長、法官會議提案二決議意旨,於同年8月9日午後12時生送達效力,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再審聲請人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杭起鶴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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