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再審聲請人 黃戴寶 兼代理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就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本院民國108年6月6日108年度聲字第1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杭起鶴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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