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21號再審聲請人 黃戴寶 兼代理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再審聲請。
理由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及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陳正禧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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