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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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 黃戴寶 兼代理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8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5月9日具狀聲請本院108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系爭事件業經本院108年1月1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於108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納抗告裁判費,該裁定正本已於108年2月28日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抗告裁判費,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即於108年4月1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告終結乙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見系爭事件卷第16、21、22、26、59、
61、64頁),足認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聲請迴避,為無理由。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顏世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