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36號聲請人 施育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69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施育奇之父母年事已高,女兒年幼(僅2歲半),由長輩代為照顧,且在押期間身體因毛囊炎極為不適,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即被告施育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經訊問後,以被告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8月22日裁定將其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被告固具狀聲請停止羈押,惟經本院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所犯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責極重,而被告否認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且被告所述與證人即同案被告 黃茗蘭 、證人 詹瑞華 之證述內容迥不相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12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業於102年10月7日送觀察、勒戒執行中,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因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被告另主張其幼子及年邁父母亟待被告照顧扶養及其身體不適云云。經查,是否有親屬亟待被告照顧扶養乙節,並非審酌被告是否符合羈押要件及有無羈押必要所應斟酌、考量之因素。另被告於羈押中身體若有不適,本得由特約醫師入所為其診斷治療,如有至醫院就醫之必要,亦得由所方人員予以戒護就醫,是尚難認定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此外,被告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有何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從而,本件被告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林正忠法官王凱俐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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