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惟芬 42歲民.被告 王潘琖仔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簡字第268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森德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林祥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