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李致慶 法定代理人 李宜穎 法定代理人 李麗秋 附民被告 李敏瑞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簡上字第210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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