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培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培智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邱培智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名欄之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有期徒刑)│├───────────┼───────┤│││││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5月│100年11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7月26日│││制條例案件││29日2時30├───────────┼───────┤││││分許│101年度審簡字第492號│101年8月28日│├──┼─────┼──────┼─────┼───────────┼───────┤│2│非駕駛業務│3月│100年9月27│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8月31日│││過失傷害案││日中午12時├───────────┼───────┤││件││55分許│101年度基交簡字第191號│101年10月8日│├──┼─────┼──────┼─────┼───────────┼───────┤│3│妨害公務案│3月│101年7月5│本院│101年11月13日│││件││日17時11分├───────────┼───────┤││││許│101年度簡字第2955號│101年12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