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0七、四五四一、四
五四二、四五四三、四五四四、四五四五、四五四六號),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0三九),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辛○○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辛○○曾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罰金三千元,緩刑二年,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確定,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所管理住持寺廟內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到手。嗣分別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二月二十二日、三月四日、三月十九日、五月四日、六月二十六日、七月二十二日經警查獲,而在辛○○身上所攜之行李袋內或所駕駛之汽車內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並均發還被害人。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二、三、四分局、台北縣警察局瑞芳分局、金山分局報請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己○○、丁○○、庚○○、戊○○、甲○○、丙○○、子○○、寅○○、卯○○、乙○○、丑○○、癸○○、壬○○指述,證人 方榮坤 證言均相符,復有贓物領據十五紙附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公訴人雖就被告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犯行,於起訴事實中未記載,然此部分犯行與業經起訴部分屬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本院審理論就範圍。被告其先後十五次犯行,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甫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罪確定,仍不知悔改,竊盜次數頻繁,犯罪所得財物價值非高,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財物│被害人│├──┼────────┼─────────┼─────────┼───┤││九十年一月二十一│基隆市○○街○號前│佛珠一條、香一筒、│││一│日上午九時許│土地公廟│佛像一尊、龍龜元寶│己○○│││││一尊││├──┼────────┼─────────┼─────────┼───┤││九十年二月二十二│基隆市○○路七十四│彎月茶壺、白鶴茶壺││││日十四時三十分許│巷一四九之二號「正│、古錢茶壺、綠色山│││二││明淨寺」│水茶壺各一只、琥珀│丁○○│││││石頭一個、佛像共六││││││尊││├──┼────────┼─────────┼─────────┼───┤││九十年三月一日凌│基隆市○○○路○號│點香爐一只、香一把│庚○○││三│晨二時許│「福明殿」土地公廟│││└──┴────────┴─────────┴─────────┴───┘續上頁┌──┬────────┬─────────┬─────────┬───┐││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基隆市○○路○巷四│香環二盒、蠟燭二台│││四│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十號旁「福東宮」│、香一包、置香環一│戊○○│││││台││├──┼────────┼─────────┼─────────┼───┤││九十年六月二十六│台北縣貢寮鄉 濱海公 │花瓶二支、香一包│││五│日十七時許│路福隆路段「萬年公││甲○○││││廟」│││├──┼────────┼─────────┼─────────┼───┤│六│九十年六月二十六│台北縣○○鄉○○路│香環二盒、香一盒│丙○○│││日十七時三十分許│九號旁「仁和宮」│││├──┼────────┼─────────┼─────────┼───┤││九十年六月二十六│台北縣貢寮鄉濱海公│香爐一只、蠟燭二座│││七│日十八時許│路和美路段「白馬尊││子○○││││王廟」│││└──┴────────┴─────────┴─────────┴───┘續上頁┌──┬────────┬─────────┬─────────┬───┐││九十年六月二十六│台北縣貢寮鄉濱海公│香一包│││八│日十八時許│路和美路段「應公廟││子○○││││」│││├──┼────────┼─────────┼─────────┼───┤││九十年六月二十六│台北縣瑞芳鎮濱海公│香一包│││九│日十八時三十分許│路頭隧道前「藍姑娘││寅○○││││廟」│││├──┼────────┼─────────┼─────────┼───┤││九十年六月二十六│台北縣瑞芳鎮鼻頭停│香環二盒、香一盒、│││十│日十八時四十五分│車場旁「德意宮」│香爐一只│寅○○│││許││││├──┼────────┼─────────┼─────────┼───┤││九十年六月二十六│台北縣○○鎮○○路│佛像一尊│││十一│日十九時十分許│二一四號旁「福德祠││卯○○││││」│││└──┴────────┴─────────┴─────────┴───┘續上頁┌──┬────────┬─────────┬─────────┬───┐││九十年六月二十六│台北縣瑞芳鎮省道一│神像三尊、花瓶二只│││十二│日二十時三十分至│0二線十六點五公里│、香環六盒、小香環│乙○○│││二十一時許│四號坑土地公廟│四罐、香一把││├──┼────────┼─────────┼─────────┼───┤││九十年七月二十二│台北縣萬里鄉溪底村│香環五盒│││十三│日上午十時許│烏塗炭路十九號「永││丑○○││││德保宮」│││├──┼────────┼─────────┼─────────┼───┤││九十年六月二十六│台北縣萬里鄉崁腳村│燭台一對│癸○○││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許│中幅一號「福興宮」│││├──┼────────┼─────────┼─────────┼───┤│十五│九十年五月四日十│台北縣○○鄉○○路│香環五盒│壬○○│││三時許│二七0號「雷興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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