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明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明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顏明順因毒品案,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55年1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三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3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四至六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
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9年),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附表受刑人顏明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共4罪│││││)│├────────┼─────────┼─────────┼─────────┤│犯罪日期│106年11月14日下午│107年1月23日│106年10月6日上午10│││5時35分許往前回溯││時41分許採尿前96小│││96小時內某時點││時內某時許、106年│││││11月3日上午10時34│││││分許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許、106年12月4│││││日下午2時30分許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許│││││、106年12月8日上午│││││9時52分許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30號│毒偵字第894號│毒偵字第392、885、│││││1095、1157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86號│107年度簡字第1192│107年度中簡字第│││││號│1165號││事實審├────┼─────────┼─────────┼─────────┤││判決│107年3月19日│107年9月14日│107年10月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86號│107年度簡字第1192│107年度中簡字第│││││號│1165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30日│107年10月8日│107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共│有期徒刑1年5月(共│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12罪)│23罪)│├────────┼─────────┼─────────┼─────────┤│犯罪日期│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107年1月1日、│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2次)│││107年1月2日│106年12月16日、│、││││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13日(2次)││││(2次)、│、││││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4日、││││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21日、│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23日、│106年12月22日、││││107年1月8日、│106年12月24日(3次)││││107年1月9日(2次)│、│││││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30日(3次)│││││、│││││106年12月31日、│││││107年1月1日、│││││107年1月5日、│││││107年1月6日(2次)、│││││107年1月17日、│││││107年1月2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804、7224│毒偵字第3804、7224│毒偵字第3804、7224│││號│號│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80號│107年度訴字第680號│107年度訴字第680號││事實審├────┼─────────┼─────────┼─────────┤││判決│107年7月3日│107年7月3日│107年7月3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80號│107年度訴字第680號│107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21日│108年1月21日│108年1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