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暫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暫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暫字第93號
108年度家暫字第100號聲請人 施慶協 相對人 何佩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於本院108年度司家非調字第668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裁判確定或終結前,未成年子女施○○(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經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書面同意或陪同始得出境。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已離婚,所生未成年子女施○○(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聲請人已於108年7月8日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相對人將於108年7月中旬帶未成年子女施○○出境,至中國大陸福建省平潭島定居生活,且係與大陸山東籍中年男子 何經源 同居,與親生父母親舉家搬遷之情況不同,離開生長熟悉之臺灣地區,且同居男人並非自己之親生父親,對於未成年子女施○○立場而言風險很大,恐影響其身心成長,並非兒童最佳利益。相對人即將攜未成年子女施○○離境前往大陸地區定居,恐致聲請人所提起前開繫屬中之案件請求無法實現,情事急迫。爰聲請暫時處分,禁止相對人攜帶未成年子女施○○出境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之暫時處分;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施○○(男、**年**月*日生),嗣兩造於102年9月5日兩願離婚,並約定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聲請人已對相對人聲請未成年子女施○○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任之,現由本院以108年度司家非調字第668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下稱本案)審理中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6年度家親聲抗字第89號和解筆錄為證,且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26號民事裁定、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並經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家非調字第668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以認定。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將於近期將未成年子女施○○攜往大陸地區定居生活乙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日期「0000-00-00」、標題「台胞甲○○帶來台灣幼教經驗:『平潭的孩子交給我啦』」新聞資料1份為證,文中載有「近期,來自台中的甲○○……她在平潭開辦的早教機構計劃7月對外招生」等內容,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施○○之入出境資料,顯示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施○○近1年餘確有頻繁入出境之紀錄,可認聲請人前揭主張應非虛妄,堪以採信。本院審酌未成年子女施○○尚屬年幼,而兩造目前因本案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甫爭訟中,為避免相對人未來逕自將未成年子女施○○帶離臺灣地區,影響日後本案調查及裁判後能否執行問題,並影響未成年子女施○○同受雙親照顧之權益,故確有非立即定暫時處分,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爰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准予核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暫時處分,命未成年子女施○○應經聲請人書面同意或陪同始得出境,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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