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508號上訴人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丁○○、丙○○及乙○○間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7日所為第1審判決(93年度重訴字第508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48,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