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八)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八)字第九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寶蒞
張俊傑 輔佐人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常尚信
法官盧彥如法官周占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