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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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乙○○居台北市○○○路○號九樓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 律師原告甲0000000居台北市○○○路○號九樓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右當事人與丙○○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奧泰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一百七十九萬五千六百五十八元,應徵裁判費壹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原告亦應於上開期限內陳報二人之住所地及甲0000000之原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蔡芳齡法官黃小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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