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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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告 黃冠禎
黃于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智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聰哲 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171,600元【計算式:1,085,800元+1,08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洪凌婷